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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啓州
上列抗告人99年度破字第5 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100年1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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