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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林志錦
視 同
上 訴 人 元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福成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杭起鶴
法官 廖建彥
法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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