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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13號
原 告 周素賢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林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子女生父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八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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