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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40號
原 告 李彗銀
被 告 石錦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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