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034,201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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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葉德鄉
葉豐賓
葉美惠
葉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3,433元【計算式:593(平方公尺)×7,100(元)×1/3=1,403,4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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