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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吳慶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因99年度訴字第106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342,160元(計算式即土地公告值51,068元乘以應返還土地面積1743.69平方公尺加上損害金1,29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0,6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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