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淵
被 告 黃尚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二票面金額欄「64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4,1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