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81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田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富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1.
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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