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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 告 陳禹辰
訴訟代理人 陳利輝
被 告 黃進春
韋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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