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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陳昌昌
被 告 周郭碧霞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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