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麗娟、李建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麗娟、李建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2,552元,應繳裁判費28,8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1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