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瑋文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均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文
被 告 緯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生
被 告 金昶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聰明
被 告 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龍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被告金昶勝有限公司、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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