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複 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被 告 劉保龍
方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院前雖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鑑定,國土測繪中心並將測量之結果,製作鑑定書1 份,供本院參考,惟因該鑑定書內並未詳細記載坐落臺南市東山區大埔事業區第16林班安置榮民竹林保育地編號2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以致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