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540,2011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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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王絜欐
王俊郎
被 上訴人 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慶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540 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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