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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楊聖銓
以上上訴人與楊士昌、楊敬德、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399,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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