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文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翁儷文及郭淑雅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共同給付新臺幣(下同)1,410,000 元,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6 號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其主文第1項:「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2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惟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共同給付新台幣七十七萬五千五百元暨利息、訴訟費用部分之判決均廢棄。
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共同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七十七萬五千五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因此,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77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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