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9號
原 告 徐秀月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辜博燦
辜泰運
辜澄福
辜景堯
辜博義
辜博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呂蘭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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