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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抗 告 人 吳鴻祺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陳仙槎等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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