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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劉蓮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6月22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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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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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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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舜仕企業有限公司蕭│有限責任台南│99年6月30日 │19,900元 │DA0000000 │
│ │慶明 │第三信用安平│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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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邱耀崇 │京城商業銀行│99年6月30日 │9,200元 │0000000 │
│ │ │新興分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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