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東波
代 理 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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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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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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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禾旅行社有│第一商業銀行│99年4月10日 │70,043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戴東波│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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