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顏明賢即顏春霖之繼.
代 理 人 邱滿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0、28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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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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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 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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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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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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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ND-0000000至0000000 │股票│4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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