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亡,35,2011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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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台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惠琴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中關於「陳惠琴(女,民國○○年○月○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惠琴(女,民國○○年○月○○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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