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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桂枝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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