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37177,2011022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177號
債 權 人 西港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涂瑞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涂瑞霖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請提出大廈報備證明②請提出現任主委改選證明③請提出住戶公約④請提出管理費計算方式表⑤請提出債務人涂瑞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補影本),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