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6634,201003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
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依借據所載還款期日為民國99年3月30日,請釋明有無期前清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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