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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6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三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戶籍設於「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甲○○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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