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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家瑋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張家瑋(男,民國五十年十二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五三九六八號,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張家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張家瑋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家瑋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家瑋(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00鄰○○○000○00號)於民國96年4月21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89號、98年度家抗字第94號裁定,選任為張家瑋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張家瑋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89號、98年度家抗字第94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張家瑋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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