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相 對 人 傅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三項第五行關於「....自95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99年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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