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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葉元昌
相 對 人 李永輝
沈聖東
沈麗玲
沈再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沈聖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再傳、李永輝、沈聖郎、沈聖東、沈麗玲、第三人沈邱綢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3月4日起至110年3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沈再傳、李永輝、沈聖郎、沈聖東、沈麗玲、第三人沈邱綢於87年12月1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11,500,000元②28,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89年12月17日止,後展期至106年4月27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9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7,437,282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相對人沈再傳、沈聖東、沈麗玲之不動產遭本院查封中,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如附表土地編號1相對人李永輝之應有部分、附表建物編號9、編號10第三人沈邱綢之應有部分業經移轉登記至相對人沈聖東、相對人沈聖郎名下,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增補約據影本1件、放款繳息查詢單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本院99年度司執當字第75758號函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0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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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中西區 ○○○段│373-1 │建│41.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東、李永輝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2 │台南市│中西區 ○○○段│374 │建│196.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再傳 │
└──────────────────────────────┘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3 │台南市│中西區 ○○○段│375 │建│20.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再傳 │
└──────────────────────────────┘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4 │台南市│中西區 ○○○段│376 │建│57.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郎、沈聖東應有部分各2分之1 │
└──────────────────────────────┘
┌───────────────────────────────┐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005 │台南市│中西區 ○○○段│379-1 │建│2.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再傳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23│23│平│鋼筋│17│平│全部 │
│ │10│康樂街169號9│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7.│方│混凝│.7│方│ │
│ │ │樓 │段373-1 │土造 │10│10│公│土造│3 │公│ │
│ │ │ │、374、3│ │ │ │尺│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0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麗玲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2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23│23│平│鋼筋│17│平│全部 │
│ │11│康樂街169號8│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7.│方│混凝│.7│方│ │
│ │ │樓 │段373-1 │土造 │10│10│公│土造│3 │公│ │
│ │ │ │、374、3│ │ │ │尺│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0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東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3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23│23│平│鋼筋│17│平│全部 │
│ │12│康樂街169號7│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7.│方│混凝│.7│方│ │
│ │ │樓 │段373-1 │土造 │10│10│公│土造│3 │公│ │
│ │ │ │、374、3│ │ │ │尺│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0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東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4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23│23│平│鋼筋│17│平│全部 │
│ │13│康樂街169號6│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7.│方│混凝│.7│方│ │
│ │ │樓 │段373-1 │土造 │10│10│公│土造│3 │公│ │
│ │ │ │、374、3│ │ │ │尺│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0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李永輝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5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23│23│平│鋼筋│17│平│全部 │
│ │14│康樂街169號5│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7.│方│混凝│.7│方│ │
│ │ │樓 │段373-1 │土造 │10│10│公│土造│3 │公│ │
│ │ │ │、374、3│ │ │ │尺│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0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李永輝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6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23│23│平│鋼筋│17│平│全部 │
│ │15│康樂街169號4│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7.│方│混凝│.7│方│ │
│ │ │樓 │段373-1 │土造 │10│10│公│土造│3 │公│ │
│ │ │ │、374、3│ │ │ │尺│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0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郎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7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23│23│平│鋼筋│17│平│全部 │
│ │16│康樂街169號3│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7.│方│混凝│.7│方│ │
│ │ │樓 │段373-1 │土造 │10│10│公│土造│3 │公│ │
│ │ │ │、374、3│ │ │ │尺│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0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郎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8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19│19│平│鋼筋│17│平│全部 │
│ │17│康樂街169號2│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7.│方│混凝│.7│方│ │
│ │ │樓 │段373-1 │土造 │93│93│公│土造│3 │公│ │
│ │ │ │、374、3│ │ │ │尺│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1019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郎、沈聖東、李永輝應有部分各3分之1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樓│計│位│ │
├──┼─┼──────┼────┼────┼─┼─┼─┼─┼───┤
│009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19│39│23│平│全部 │
│ │18│康樂街169號 │西區康樂│鋼筋混凝│7.│.1│7.│方│ │
│ │ │ │段373-1 │土造 │93│9 │12│公│ │
│ │ │ │、374、3│ │ │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郎應有部分3分之2、相對人沈聖東應有部分3分之1 │
└─────────────────────────────────┘
┌─────────────────────────────────┐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7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下│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 │ │ │ │ │ │ │ │ │ │
├──┼─┼──────┼────┼────┼─┼─┼─┼─┼───┤
│010 │10│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9層樓房 │3.│29│29│平│全部 │
│ │20│康樂街169號 │西區康樂│鋼筋混凝│02│0.│4.│方│ │
│ │ │底1層 │段373-1 │土造 │ │98│00│公│ │
│ │ │ │、374、3│ │ │ │ │尺│ │
│ │ │ │75、376 │ │ │ │ │ │ │
│ │ │ │、379-1 │ │ │ │ │ │ │
│ │ │ │地號 │ │ │ │ │ │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聖郎應有部分5分之2、相對人沈聖東、李永輝、沈麗玲│
│應有部分各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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