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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柳營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相 對 人 連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連聰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6月30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連聰池於86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4,200,000元,借款期限至88年7月5日止,後聲請人持有本院96年8月31日96執明字第52880號債權憑證,內載第三人連聰池應給付聲請人4,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又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已於98年3月17日移轉並繼承登記予相對人連志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1件、本院88年度促字第45294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本院債權憑證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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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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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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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柳營區 ○○○○段│868 │田│1111.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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