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票,2123,201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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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文雄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文雄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60,000元整,到期日為民國99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

本件本票發票人陳文雄已於99年9月4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陳文雄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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