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749號
聲 明 人 方王水金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方朝水(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永康市○○里○○鄰○○路255巷26弄6號)於99年8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