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聲,1090,20110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謝惠美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本院97年度存字第121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2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9年度存字第23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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