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聲,1281,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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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送達代收人 鍾文卿
相 對 人 林宏昇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6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 年度上易字第130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附表
┌──────┬────────┬──────┐
│ 項     目  │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
├──────┼────────┼──────┤
│第二審裁判費│    10,575元    │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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