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養聲,244,201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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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袁興路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周淑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袁興路(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收養周淑環(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1076條、107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收養人袁興路單身,沒有生育子女,欲自民國99年12月24日起收養被收養人周淑環為養女,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周淑環係成年人,配偶蔡榮芳,生父為周清旺已歿、生母為周趙錦,其與收養人袁興路合意成立收養關係,並經被收養人生母、配偶同意之事實,業經收養人袁興路、被收養人周淑環、被收養人生母周趙錦、配偶蔡榮芳到院陳述明確,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足稽。

並提出收養契約書1件、收養同意書2件、戶籍謄本3件、除戶謄本1件為證,堪予認定。

另查,依被收養人到院時之陳述:「因為收養人只有自己壹個人沒有人照顧他,他年紀也大了,收養人常常會來我家玩,我們認識十幾年了。

收養人跟我是鄰居,都是由我煮飯給收養人吃,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帶收養人去看病」等語(參本院訊問筆錄),足見本件被收養人提出收養之聲請,其目的尚屬良善,並無藉此免除扶養義務之意圖。

綜上所述,本件收養關係無不利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亦無藉此免除法定義務之意圖,且無其他情事可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情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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