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婚,336,20110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33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文發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宛倫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一項第⒋款後段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拒絕。」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拒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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