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婚,419,20110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真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敏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離婚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
另贍養費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3,875元,合計新臺幣18,3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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