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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蘇美如
相 對 人 李翠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99年度司拍字6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坐落臺南市○區○○段809-3地號土地已於民國94年初經分割登記為抗告人所有,故抗告人收到鈞院99年度司拍字第611號裁定深感困惑,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併聲請停止拍賣系爭抵押物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有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可供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原審相對人邱振相、邱振慶、邱吳雲及第三人邱得忠、邱振隆、邱振泰共同於①88年10月19日②88年11月3日向①第三人陳祐元②第三人趙永昌借用①新臺幣(下同)1,000,000②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89年1月18日②89年2月2日,並以原審相對人邱振相、邱振慶及第三人邱振隆、邱振泰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分割前坐落臺南市○區○○段809、809-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80分之44)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500,000元,而系爭抵押物因判決共有物分割及繼承等原因,分別改由原審相對人戴麗珠、蘇秀菊、陳忠發、邱吳雲、邱杜邱桂、謝月理、本件抗告人及第三人蘇太郎所有;
而第三人蘇太郎於98年12月14 日將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原審相對人杜明月。
又第三人陳祐元、趙永昌於97年8月31日將上述抵押債權讓與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2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2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定,此為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查系爭抵押物即分割前坐落臺南市○區○○段809、809-1地號土地,嗣經判決共有物分割及繼承,而增加為如附表所示等筆土地,並經完成所有權登記,其中809-3地號土地(分割自原同段809地號土地)由抗告人取得,而本件系爭抵押權,並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轉載登記予抗告人所取得之809-3地號土地,此觀諸抗告人所有之土地登記謄本其上之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甚明,則揆諸前揭意旨,相對人本於民法第867條抵押權追及效力之規定,就抗告人所有之809-3地號土地權力範圍80分之44,經依法登記抵押權部分聲請准予拍賣,自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嗣經分割而轉載於抗告人所取得之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土地上,且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又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據以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即無不當。
從而,原審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而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無違誤。
是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本院原審裁定並駁回相對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為 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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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抗字第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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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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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南區 ○○○段│809 │建│141.00 │80分之44 │
│001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戴麗珠1000分之375、蘇秀菊1000分之250、陳忠│
│ │發1000分之375。 │
├──┼───┬────┬───┬───┬─┬────┬──────┤
│ │台南市│南區 ○○○段│809-1 │建│182.00 │80分之44 │
│002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邱振相80分之11、邱振慶80分之11、邱吳雲80分│
│ │之11、邱杜秋桂80分之11。 │
├──┼───┬────┬───┬───┬─┬────┬──────┤
│ │台南市│南區 ○○○段│809-2 │建│85.00 │80分之44 │
│003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杜明月全部。 │
├──┼───┬────┬───┬───┬─┬────┬──────┤
│ │台南市│南區 ○○○段│809-3 │建│84.00 │80分之44 │
│004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蘇美如全部。 │
├──┼───┬────┬───┬───┬─┬────┬──────┤
│ │台南市│南區 ○○○段│809-4 │建│45.00 │1800分之633 │
│005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蘇秀菊1800分之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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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南區 ○○○段│809-5 │建│90.00 │80分之44 │
│006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杜秋桂全部。 │
├──┼───┬────┬───┬───┬─┬────┬──────┤
│ │台南市│南區 ○○○段│809-6 │建│90.00 │80分之44 │
│007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吳雲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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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南區 ○○○段│809-7 │建│80.00 │80分之44 │
│008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振相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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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南區 ○○○段│809-8 │建│73.00 │80分之44 │
│009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振慶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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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南區 ○○○段│809-9 │建│96.00 │80分之44 │
│010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邱振相3840分之723、邱振慶3840分之723、邱吳│
│ │雲3840分之723、邱杜秋桂3840分之723、謝月理3840分之948。 │
├──┼───┬────┬───┬───┬─┬────┬──────┤
│ │台南市│南區 ○○○段│809-10│建│60.00 │80分之44 │
│011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邱振相6000分之1825、邱振慶6000分之2525、邱│
│ │吳雲6000分之825、邱杜秋桂6000分之825。 │
├──┼───┬────┬───┬───┬─┬────┬──────┤
│ │台南市│南區 ○○○段│809-11│建│2.00 │80分之44 │
│012 ├───┴────┴───┴───┴─┴────┴──────┤
│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蘇秀菊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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