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消債更,196,20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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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債 務 人 佘信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附件:聲請人薪資遭強制執行之繫屬法院與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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