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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洪昆良
訴訟代理人 洪國紘
被 告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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