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085,2011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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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李瑞麟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自成
鄭秀枝
鄭自然
鄭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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