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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5號
上訴人 即 原告 李宜勳
訴 訟 代 理 人 郭沛騰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9年11.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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