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7號
原 告 志南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南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結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張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侯明正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