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281,201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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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麗娟
紀博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128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4,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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