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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李楷堂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謝凱傑律師
被 告 李茂源
余金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準備程序,並請被告陳報蔡進春、侯慶忠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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