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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慶文
上列上訴人與教育部因99年訴字第1286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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