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35,201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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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王素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佳龍、楊.
5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6,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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