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訴,135,2011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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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黃王素櫻
上列當事人與楊佳龍、楊新華、劉美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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