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王伯群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服刑中
許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水龍、許眞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水龍、許眞珠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詳附件異議狀膳本),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9,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9,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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