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韋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9,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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